焦汉伟:经营之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
商标是指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是品牌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根据官方数据,2018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为737.1万件,商标注册量为500.7万件;截至2018年底,我国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不含国外在华注册和马德里注册)达到1804.9万件,每万户市场主体商标拥有量达到1724件。这不仅表明我国注册商标规模巨大,另一方面也表明商标在商业经营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随着商标在商业经营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商标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在商标纠纷中,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为主要纠纷类别。什么是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该问题边界的准确界定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经营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经营目的实现。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指引,指引经营者在特定的边界范围内以最恰当的方式实现商业目的。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焦汉伟律师将从法律和经营两个角度,就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的界定问题进行探讨,以供经营者参考。
关于商标专用权侵权形式。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什么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呢?为了有效的保护商标专用权,也为了保证司法标准的统一,我国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形式进行了明确。我国商标法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的明示,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在没有商标未注册、注册商标无效等正当抗辩理由的情况下,实施上述行为则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责任。在上述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是目前商标侵权纠纷中最为常见的类型。
关于商标相同或近似界定。
在上文所提及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商标相同或近似是最终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要件之一。只有商标相同或近似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否则则不构成侵权。什么是商标相同或近似呢?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一般来说,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涉及判断主体的主观标准,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经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判断是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而不是以专家或专业意见为标准。所谓的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
关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界定。
在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时,所涉及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为同种或者类似,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另一关键要件。只有商品相同或近似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否则则不构成侵权。一般地说,同种商品和服务比较容易认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则复杂得多。判断商品类似的标准是什么呢?我国商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因此,判断类似商品的要素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判断是否类似商品时是否受《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品服务分类的约束呢?是否以商品国际分类表确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进而判断商标侵权呢?一般地说,分类表和区分表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商标注册时划分类别,方便注册审查与商标行政管理,与商品类似本来不尽一致。所以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时,不能以此作为依据,仅可以作为判断商品类似的参考。我国商标法相关法律也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不能作为依据。
综上所述,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遇到某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之困惑时,可以根据上文从行为形式、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相同或近似等方面进行界定。若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没有法定的抗辩理由,则为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如果经营者为商标注册人,则应积极行使自己商标权利,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利益。如果经营者为商标擅自使用人,则应第一时间校正自己的行为,避免引起法律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