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汉伟:经营之傍名牌现象的是与非
就创新而言,经营者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断的推陈出新,引领创新;另一类是习惯于模仿,跟随创新。当经营者养成了不断创新习惯后,其创新能力就会越来越强,竞争优势就会越来越明显。当经营者养成了模仿的习惯后,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创新的能力,竞争劣势越来越大。创新会形成一种习惯,模仿也会成为一种习惯;前者是良性循环,后者是恶性循环,最终的结果是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通常认为,存在市场就会存在创新和模仿这一对矛盾。同时,我国很多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很多企业创新实力和创新能力有限,必要的借鉴学习也是企业发展的必经的阶段。如果你是创新型经营者,就要清楚自己的权益边界在哪里?考虑如何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你是模仿型经营者,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边界在哪里?慎虑避免抄袭导致经营损失和牢狱之灾?法律的重要意义在于指引,指引经营者在特定的边界范围内以恰当的方式实现商业目的。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焦汉伟律师将从法律和经营两个角度探讨经营之傍名牌现象的边界问题,以供经营者参考。
关于商标使用边界问题。
在傍名牌现象中,傍产品知名商标是最常见形式之一。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是品牌的重要构成要素和载体,起着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重要作用。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极易引起消费者误认,造成市场混淆。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又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承担责任形式有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另外,我国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在傍商标现象中,如果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及到刑事责任。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情况。综上所述,注册商标是区别产品来源的重要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任何经营者不得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认行为人行为违法,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商责任;特定的情形还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关于知名产品包装装潢使用边界问题。
在傍名牌现象中,傍知名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另一种最常见形式。某些产品具有一定名气的包装装潢成为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重要识别来源,其对产品识别度的贡献甚至不亚于产品商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规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经营者产品特有的、具有一定知名度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应承担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比如,路虎揽胜极光车型其独特的车体、车顶、车窗、侧板以及后灯设计成为该车型特有的装潢,已经成为路虎揽胜极光车型的重要识别要素。中国江铃汽车生产的陆风X7车型直接抄袭了路虎揽胜极光的上述独特装潢设计,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后经过近三年诉讼,北京朝阳区法院作出裁定,中国江铃汽车生产的陆风X7汽车构成侵权,判令江铃汽车必须立即停止侵权,现款陆风X7停产停售,赔偿路虎相应损失。因此,产品特有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包装装潢为商品品牌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只可借鉴,不得抄袭。
关于其他知名商业标识使用边界问题。
在傍名牌现象中,除了傍商品商标、傍商品包装装潢两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行为外,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域名等同样也会成为被傍的对象。产品名称、域名等都是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一些产品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域名等。如,“小黑瓶”则为兰蔻精华液产品特有的、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名称,“小黑瓶“成为兰蔻精华液产品重要识别要素。上述要素一旦被竞品傍用,则会造成市场混淆,引起消费对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违法责任。因此,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域名等商业标识均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综上所述,商品商标、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知名产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均为经营者重要商业资产,经营者应该清晰认知其使用边界,以免经营行为越界。经过上文探讨,不仅为判断傍名牌的是与非提供的判断依据,也为经营确定自己的经营边界提供了参照标准。如果你是创新型企业,就要第一时间在自己的商标、商号、产品名称、产品系列名、特有ICON、产品独创性的瓶型、产品独创性的花盒、产品特有的色调、域名等等品牌要素周边及时扎上篱笆,以免被傍,最大化地保障自己商业利益。如果你是模仿型的企业,就要认识到可以阶段性的、适当地借鉴学习竞品,但不可抄袭他人商标、知名包装装潢、知名产品名称等品牌要素;否则,不仅会丧失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还会给自己经营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和现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