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中国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8-09-21 00:00
阅读: 151

与中国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分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代理律师】:刘沛律师

【委托时间】:2017年12月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3日20时50分,被告费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在本市某路口处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责任认定,认定结果为: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故在本案中,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剩余部分由被告费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应当给予认可。

【判决结果】

经过刘沛律师代理,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等,并赔偿原告鉴定费与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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