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上海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8-09-21 00:00
阅读: 87

与上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分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11月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7年6月4日通过中介签署《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上海市南京西路XXX号XXX楼XXX号摊位(以下简称涉案摊位),用途为经营餐饮,租赁期限为自开业起5个年度,即2017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签约后原告支付了多项费用,但被告未将符合经营餐饮条件,可办理餐饮许可证的摊位交给原告,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故原告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不予理睬,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恪守。现被告出租的涉案摊位已被权利人实际控制,被告实际无法继续提供涉案摊位供原告使用。提供涉案摊位系被告的合同主要义务,违反该义务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被告因合同预收的款项扣除应收部分后应当返还,原告因合同取得的物品亦应返还。因涉案摊位始终未能正常使用,且所在商业区域并未正式营业,故被告未履行其合同主要义务,所收取的租金、管理费、押金、进场费、收银机费应当退还给原告。原告取得的收银机一套,应当返还给被告。至于原告主张的装修损失,系被告的违约行为所导致,属于直接损失,发生的装修费损失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

经过刘沛律师代理,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判令原告肖某与被告上海某公司于2017年6月4日就上海市南京西路XXX号XXX楼XXX号摊位签署的《品贸宴美食欢乐购租赁合同》于2017年12月22日解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金及管理费、押金、进场费、收银机费与装修损失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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