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与田某仓储合同纠纷案
上海某公司与田某仓储合同纠纷案
【案情分类】: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6年12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公司双方签署冷藏保鲜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替被告储存一批苹果,并约定了仓储费、处理费、滞纳金等。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书,明确存放于原告处的苹果在存放前已腐烂,由原告对苹果进行丢弃处理,前述合同约定的仓储费、装卸费及此后产生的苹果处置费由被告承担。然经多次催讨,被告拒绝支付。
【律师分析】
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仓储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其后原告将货品仓储至2016年11月6日后处置了腐烂货品,被告以书面方式确认承担2016年7至9月的仓储费用及货品的处置费用,原、被告方均应恪守履行。据此,被告需向原告负担截止2016年9月30日前的仓储费及货品处置费。
【判决结果】
经过郭露丝律师代理,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仓储费用及货品处置费若干,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仓储费用及货品处置费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5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