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与苏州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8-09-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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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与苏州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分类】:不当得利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2月

【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6日签署了购房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了常熟市的某房屋。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取得该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将原告所购买的的上述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并从中获利。被告于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间,向案外人收取了该房屋的租金及经营保证金共计224216元。原告认为被告收取的金额应归原告所有,故原告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仍未归还,故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与案外人叶某于2013年5月13日所签订了食贸中心项目(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租赁给叶某使用,叶某也于签署合同的当日支付了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的租金及经营保证金。而该租赁房屋被告已于2014年6月6日转让给了原告,原告也于6月10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在办理相关权证后,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化。被告在收取租金和保证金的当时有合法根据,但其在将该房屋出售之后继续持有该租金就失去了合法根据,应将所收取的租金及保证金返还给原告。

【判决结果】

经过郭露丝律师代理,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苏州伦达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龙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收取的租金及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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