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杨某等与某保险公司、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王某、杨某等与某保险公司、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分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委托时间】:2015年12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杨某、杨某分别系受害人A的妻子及二个子女。2016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赵某驾驶豫Q5XXXX小型轿车至本市某路段时撞击此处横过高速公路的行人A,致A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豫Q5XXXX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现原告方提出事故造成其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救护车费(已由被告赵某垫付)、交通费元、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赵,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的基础上,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A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对原告方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此款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承担;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赵某予以承担。
【判决结果】
经过王振律师代理,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杨某、杨某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剩余由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