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上海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李某与上海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情分类】:劳动纠纷
【委托时间】:2016年1月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9日至5月31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处上班,担任厨师。同年5月31日下午,其工作中一同事拿刀未拿稳,掉到其脚上,将其脚砍伤。事发后由厨师长丁某、同事李某某将其送至上海市某医院治疗。当时丁某按被告要求在原告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用了丁某的名字。事后,丁某通知原告父亲将其接回家休养。现被告否认原告为被告的员工,故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证人李某某虽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但其关于原告入职过程的证言,与原告提供的与被告其他员工形式相一致的工作牌可以印证。证人关于原告受伤治疗的证言亦能与原告提供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记载内容相互印证。故该证人证言可予采信。另按法律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另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现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存在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的事实。综上,原告要求确认其于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之主张,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经过王振律师代理,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令原告与被告上海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