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上海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徐某与上海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分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5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4日9时50分许,案外人张某某驾驶被告上海某公司所有的沪M3XXXX厢式货车与案外人蒋某某驾驶的原告所有的浙AXXXXX车辆在松江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蒋某某无责任。沪M3XXXX厢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车辆经评估修理费为282,451元并已实际修理,支出评估费5,400元、牵引费450元。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前,事故车辆沪M3XXXX轻型厢式货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张某某系被告上海某公司员工,事发时为职务行为,故应确定由被告上海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车辆沪M3XXXX轻型厢式货车同时向被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故上述被告上海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由被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对于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上海某公司赔偿。
【判决结果】
经过王虹律师代理,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徐某2,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徐某22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