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黑龙江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徐某与黑龙江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情分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8年1月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11月3日,分两次向被告公司开设的“XX特产店”淘宝店购买了共计2,019元的“进口俄罗斯罐头大军工罐头纯牛肉罐头525g”、“进口俄罗斯罐头铁皮牛肉罐头500g”,供自己及亲戚朋友的孩子食用。通过被告在产品详情页的描述可知,上述产品系俄罗斯进口,产地来自俄罗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网站《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6年10月19日更新)公示,俄罗斯为牛结节性皮肤病疫区,我国明令禁止俄罗斯的牛及相关产品入境。且根据中国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查询可知,我国至今根本没有允许俄罗斯的牛肉类产品在我国进行注册,这意味着我国不允许进口俄罗斯牛肉类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所有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销售。被告无法向原告提供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全部资料,足以说明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制品。综上,被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既构成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合格肉制品的行为,也构成了销售国家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必然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律师分析】
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作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被告购买了涉案商品,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作为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被告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牛肉罐头不是我国目前允许准入的食品,且被告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本院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
【判决结果】
经过王虹律师代理,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2,019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购“进口俄罗斯罐头大军工罐头纯牛肉罐头525g”60件、“进口俄罗斯罐头铁皮牛肉罐头500g”22件退还给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20,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