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浙江某公司、曾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8-09-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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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公司、曾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情分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11月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至同年12月7日,分五次向被告曾某某在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网络平台上开设的“XX进口食品”淘宝店购买了共计5,560.40元的俄罗斯原装进口成人蓝袋大奶牛牌纯全脂奶粉以及俄罗斯进口天然植物奶粉,供其亲戚朋友及其孩子食用。通过被告曾某某在产品详情页的描述可知,上述产品产地来自俄罗斯,系俄罗斯进口。原告购买上述产品后,经他人提醒得知,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必须实施登记注册,而根据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查询可知,我国至今根本没有允许俄罗斯的婴幼儿乳品以及乳制品产品在我国进行注册,即我国不允许进口俄罗斯的乳制品。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所有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方可销售。被告曾亚杰至今无法向原告提供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全部资料,这足以说明被告曾某某销售的上述食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被告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未对进入其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对交易服务平台的监管存在过错,原告多次与被告公司沟通涉案商品下架事宜,但被告公司均置之不理。综上,被告曾某某销售的俄罗斯乳制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必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公司明知被告曾某某销售的涉案食品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被告曾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曾某某以其个人名义在“某宝”网上开设“XX进口食品”淘宝店,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作为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形式向被告曾某某购买了涉案奶粉,故原告与被告曾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曾某某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曾某某通过网络销售的涉案俄罗斯进口全脂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允许准入的食品,且被告曾某某也无法提供涉案俄罗斯进口全脂奶粉以及植物奶粉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被告曾某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经过王虹律师代理,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曾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某某货款5,560.40元;原告徐某某应同时将所购涉案奶粉全部退还给被告曾某某。被告曾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赔偿款55,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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