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杨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分类】:交通事故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7月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5日,被告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与步行的案外人吴某相撞,造成吴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案外人吴某无责。事发时,吴某已怀孕八个月,事故发生后吴某即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先兆早产,期间医院用药物保胎,但在2017年3月20日,吴某依然早产,原告出生时仅孕33周3天,体重仅1815克,为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并患有XXX疾病。吴某因本起事故早产,使得原告在身体尚未发育完全的情况下提前出生,对原告之后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很大的隐患,原告因此造成患有XXX疾病。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原告主张的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4,342.23元、律师费6,000元,上述损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承担。
【律师分析】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事发后,交警部门已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首先在剩余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在剩余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仍有不足的,由被告予以赔偿。
本案中,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原告主张的金额确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治疗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且有相关就医记录,故应给予赔偿。
【判决结果】
经过薛天鸿律师与同事代理,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与其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