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8-09-21 00:00
阅读: 19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分类】:交通事故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7月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7年3月15日,被告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型轿车行驶时与步行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事发时,原告因怀孕八个月,请假在家休息。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造成原告早产,故主张损失: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25,161.34元(已扣住院期间除伙食费1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30元/天×9天)、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护理费17,483元(50元/天×60天+家属照顾产生误工损失14,483元)、误工费19,200元(4,800元/月×4月)、残疾赔偿金115,384元(57,692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688元,鉴定费4,250元、律师费6,000元,上述损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承担。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本院。

【律师分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事发后,交警部门已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故对于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所驾驶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之外仍有不足及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经过薛天鸿律师与同事代理,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若干,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鉴定费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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