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刘某其他与公司有关纠纷案
孙某与刘某其他与公司有关纠纷案
【案情分类】: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4年2月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资协议书》,约定成立A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与公司投资总额一致,原告出资40万元,占10%股份,各方同意。合同订立后,出资40万元作为对公司的注册资金。2010年6月11日,A公司注册成立,登记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原告出资10万元,占10%股份。2010年9月,被告通知原告称股东一致同意向公司增资,要求原告按出资比例增资4万元。原告同意并于2010年9月10日向A公司汇款4万元。2010年10月19日,A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投资款44万元。2010年11月中旬,被告再次召集股东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增资10%,原告要求在作出增资决定前先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公司提供本次增资的目的、用途、程序、方法以及增资的经营目标等,故原告未再次增资。但公司其余5个股东于2011年1月15日致函原告要求原告按大家一致决议尽快缴纳4万元增资款。2011年6月30日,法院判决,判令A公司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及相关财务会计报告给原告查阅和复制,但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向原告提供上述资料。2014年初,被告突然召集各股东开股东会,称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要结束经营,原告因不了解公司运营情况故未表态。原告至工商机关查询,发现直到2014年3月,A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100万元,原告的其余投资款一直未通过增资并登记于A公司。原告认为,被告未将44万元投资款全额投A公司作为资本金,应将多余投资款退还原告。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30万元、支付从2010年6月1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分析】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虽能够证明其曾向被告及陈敏的帐户转帐40万元,但在原告转帐后,其参与制定了A公司的公司章程,章程载明原告的出资额为10万元,故原告对其用于A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仅为10万元的事实是明知的。就上述40万元,连同原告于A公司成立后直接交付公司的4万元,原告已收到A公司出具的金额为44万元的收据,收据载明收到原告投资款44万元,原告接收该收据的行为,应视作原告确认上述款项系向A公司缴纳。且从A公司的记帐凭证来看,原告支付的44万元均已作为原告投资款记载于公司财务帐册,记帐时间与原告的付款时间可以相互印证。因此,在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已用于原告对A公司的投资,且已由A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并将有关款项记载于财务帐册、原告已收取上述收据的情况下,原告却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经过薛天鸿律师代理,法院支持薛律师的意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