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公司诉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18-09-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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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诉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分类】:合同纠纷

【案件时间】:2009年5月

【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5日,原告诉称,被告同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2003年9月原告公司成立,将A公司介绍给被告,并于2003年10月促成被告与A公司签署货物供应合同,建立长期的产品出口合作关系。原告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向被告索要佣金,但被告仅于2004年3月4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3,500元的佣金后,未再支付其他佣金。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在扣除已经支付的佣金数额后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227,873.89元,故起诉要求原审被告支付上述佣金。

【律师分析】

关于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3,500元的性质,由于原审被告相应银行水单上载明的用途为服务费,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发票为咨询服务费,且该费用金额与根据被告与A公司2003年发生的两笔贸易额再乘以2%后计算出的佣金数额相符,该费用系针对查明的2003年A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两份合同向原告支付的相应佣金。

关于原审被告与A公司合作协议的效力,被告向A公司出具了加盖公章的《合作协议》;被告根据该协议约定的2%的比例向原告支付了佣金,原告亦予以接受,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了该协议,故被告与A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生效成立。A公司出具证明将基于此协议与被告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原告,故A公司基于该《合作协议》对被告取得的权利向原告的转让有效。

【判决结果】

   经过薛天鸿律师代理,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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