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公司运营风险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22-04-20 11:08
阅读: 124

上海本次新冠疫情发生急、规模大、波及广,并且随着防控措施的升级和持续,企业因此而引发内部或外部矛盾纠纷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为了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涉疫法律风险,国瓴律所将陆续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以供企业在经营决策中参考,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重点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公司运营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提示。

 

一、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通过其他形式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程序、方式均有明确要求,若现因公司发展需要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因疫情导致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无法以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在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以书面方式明确各股东对会议召开形式不持异议。会议应做好视频或录音的录制工作,并制作会议记录和决议交由参会股东、董事、监事事后短期内进行补充签名或者以传签的方式完成协议的签署,也可申请公证部门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公证。

 

二、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高管无法到公司履行职责,但仍应通过多种方式尽职职责;公司亦可以通过另行授权方式对外开展业务。

公司高管是企业运营的核心力量,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高管因居家隔离、防控要求等原因无法到单位履行自身职责,应当根据勤勉义务所要求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可通过在线办公、电话等方式积极履行相应职责以维护公司最大利益,减少公司因疫情导致的损失,若怠于履行职责,将可能违反勤勉义务;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另行书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或者股东的方式履行相应职责和对外开展业务,委托书中应载明具体授权范围和有效时间。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可以依据章程由董事会临时聘任其他人员代行职责。

 

三、因受新冠疫情影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延期或者取消。

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9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已发布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延期或取消拟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应当于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公告并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

 

四、受到新冠疫情影响,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可能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或选择主动退出或因资不抵债而被动退出,企业退出应当依法清算。

清算组负有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义务。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据该法第184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此,对于退出市场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依法开展清算工作,妥善终结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五、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对于疫情发生前业务良好且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而造成短期资金困难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企业亦应积极与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调,多措并举尽快恢复生产,或与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通过多种方式提振信心、共克时艰。

 

六、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债权人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破产管理人积极申报债权。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债权申报工作虽然无法开展,但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能因此不予申报债权,其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

 

七、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破产债权人应积极参会。

疫情防控期间,不适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于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现场债权人会议的,经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可暂停疫情防控期间的现场债权人会议,也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

 

 

疫情发生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重大不确定性。国瓴律所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帮助企业防范因本次疫情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我们还将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更多形式、更加丰富的法律服务项目,助力企业渡过疫情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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