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刑事法律风险
上海本次新冠疫情发生急、规模大、波及广,并且随着防控措施的升级和持续,企业因此而引发内部或外部矛盾纠纷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为了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涉疫法律风险,国瓴律所将陆续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以供企业在经营决策中参考,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重点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一、企业不得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企业应当保证生产或销售的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器械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回收已被污染的废弃口罩、防护服,进行加工后再次销售牟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医疗机构、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卫生产品,或者收集医疗废物进行再加工、变卖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等。
三、物业服务提供者、药品销售单位、医疗机构、交通运输经营者和公路检查站等单位不得违规泄露根据相关规定收集的涉及姓名、来源地、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小区物业、药店、医疗机构、交通运输经营者和公路检查站等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实施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疫情防控工作,不得用作他途,且上述单位负有保障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盗取的义务。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医疗废物,不得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危险物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医疗机构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损害结果,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
五、公司、企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公司、企事业单位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虚假宣传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服务可以防控传染病,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
六、企业不得假借生产或销售防控疫情产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用人单位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提前复工或者强迫劳动者从事存在疫情传播危险的劳动。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防护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 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除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复工时间及相关要求。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加剧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对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发生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重大不确定性。国瓴律所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帮助企业防范因本次疫情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我们还将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更多形式、更加丰富的法律服务项目,助力企业渡过疫情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