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适用疫情投资促进举措的法律风险提示
当前,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形势趋于稳定,上海全面进入重启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关键时期。为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上海市政府于5月29日发布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提出要充分引导和激发社会投资,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改革。国瓴律所通过梳理,并结合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企业适用相关投资促进举措和有关政策作出风险提示,以指引企业科学决策,规范发展。
一、《行动方案》投资促进举措要览
1. 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改革,实行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在临港新片区深化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向其他有条件区域推广。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服务,加大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力度,扩大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范围,优化排污许可证办理和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2. 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市域铁路、新型基础设施等一批重大项目,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实施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支持扩大企业债券申报和发行规模。加强银政联动和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接重点项目,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支持。市区合力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交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各区政府)
二、企业适用相关投资促进举措和有关政策的法律风险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管理条例》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2017年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流程、要求、时限、事中事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细化。
1. 进一步明确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范围和权限
《管理条例》明确,国家仅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投资项目范围:《管理办法》所适用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但不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境外直接投资项目;
核准权限: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核准项目目录》确定,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属地备案: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同时由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项目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2. 进一步明确投资项目备案的方式、流程和具体要求
《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项目备案的方式和流程,《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备案的流程和要求,具体包括:
备案时间节点:项目开工建设前;
备案方式: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
备案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备案的基本信息格式文本由项目备案机关制定;
备案完成标志:项目备案机关收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企业获取备案证明方式: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属于已备案项目信息较大变更需告知备案机关的情形: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企业放弃项目建设的。
《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备案方式,回归“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本来属性,真正体现了简政放权、降低企业负担、便利企业投资活动的宗旨。同时,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掌握企业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和动态,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或、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或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的项目及时予以纠正,实现对企业和项目的有效监督管理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3. 依托在线平台,进一步强调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管理条例》切实落实了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同时,为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面的“任性”行为,确立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管理条例》同时提出了国家将建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用于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均通过该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并明确了在线平台的使用方法、基本功能和运作流程等。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如项目单位有《管理办法》第51条所列举的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还将被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由此可见,《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在立足更好地为企业投资活动服务的同时,也未放松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各监管部门可以依托在线平台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各部门间对企业和项目信息的互通共享。
4. 细化了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企业以及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延续《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与项目核准、备案有关的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均进行了界定,具体包括:
项目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情形,包括超越法定职权核准或备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文件要求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罚款等各项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写、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违反从业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降低或撤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
疫情重创之下,引导和激发社会投资既是恢复城市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借势发展的一次机会。作为我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了我国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度,对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基本程序及相关问题作出统一、规范的制度安排。当然,由于任何违规情况都将通过在线平台记录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信用记录和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企业在把握上海本轮投资机遇的同时,也应注意严格遵守《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的各项相关规定,以保证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国瓴律所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帮助企业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还将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更多形式、更加丰富的法律服务项目,助力企业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