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冒名登记的法律责任|企业风控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22-07-11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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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冒名登记和借名登记是类似概念,在实践中,两者都属于容易引发股东资格纠纷的情况。借名登记,又称股权代持,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达成合意,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对外将名义股东进行登记。相较于借名登记,冒名登记则不存在合意,冒名登记行为人往往是盗用他人名义进行公司登记,此时将侵害被冒名登记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重点讨论股东冒名登记的发生原因、被冒名登记者的权利救济以及冒名股东的法律责任,以指引企业防范该类纠纷风险。

 

一、股东冒名登记的发生原因

1. 冒名登记行为人意图逃避法律责任。在冒名登记案件中,出现冒名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冒名登记行为人因特殊身份无法成为公司股东、逃避股东出资责任、逃避公司债务等。无论是何种原因,冒名登记行为人在设立公司时均是为了逃避自身法律责任而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登记。

2. 公司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机制为冒名登记埋下隐患。近些年,随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简化改革,公司登记机关对于申请材料的审查亦由严格的审批制转化为宽松的形式审查,即公司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而不实质审查文件的具体内容。公司登记制度简化改革一方面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增添市场经济活力,另一方面也为冒用他人身份登记行为留下了隐患。

3.公司登记代理机构疏于履行审查职责为冒名登记提供可乘之机。基于公司登记的专业化分工、园区统一招商等原因,实践中大多数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代办公司登记事宜。在代办公司登记时,部分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仅在形式上接受身份证件而未进行真实性、一致性审查,由此为冒名登记行为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制造机会。

 

二、被冒名登记者的权利救济

1. 行政途径权利救济。一是直接请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冒名登记。为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和“放管服”改革成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人民群众的撤销冒名登记反映。因此,在发现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后,最为直接、简便的权利救济就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冒名登记,经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成立的则将依法撤销登记。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发现冒名登记后,被冒名登记者既可以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冒名登记,对于公司登记机关不作为或者不予撤销冒名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以登记虚假为由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冒名登记。

2. 民事途径权利救济。一是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发现被冒名登记后,权利人可积极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确认公司登记文件无效、要求冒名登记行为人停止侵权等,在获得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后要求公司登记机关配合撤销公司登记或变更登记。二是在诉讼中直接免责。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冒名登记股东是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其作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时才得知冒名登记的事实,在此情况下,被冒名登记股东既可以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也可以在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的案件中充分举证冒名登记事实以获得直接免责。

3.刑事途径权利救济。在冒名登记案件中,还有一部分案件伴随着诈骗、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印章等刑事犯罪行为,若经查实存在冒用登记后,被冒名登记者亦可持相关法律文书请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三、冒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为了解决冒名登记责任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被冒名登记者而言,在证明冒名登记的事实后,最终责任由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

 

股东是一个企业的所有者,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科学严谨的股东管理制度是企业合规的重要方面。国瓴律所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帮助企业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还将根据行业发展和企业实际,为企业提供更多形式、更加丰富的法律服务项目,指引企业科学决策,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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