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登记案件的司法审查|企业风控
冒名登记指的是冒名人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公司登记,将被冒名人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或监事等的情形。撤销冒名登记的通常做法,主要为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冒名登记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针对这两条路径进行讨论,以指引企业防范该类纠纷风险。
一、冒名登记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项明确“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因此,在冒名登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主要结合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时是否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申请材料是否真实、被冒名登记者是否知情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1. 审查被冒名登记者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首先审查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若被冒名登记者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2. 审查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履行审查义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根据上述规定,现阶段公司登记机关对于申请材料的审查主要为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但是,若公司登记机关仅仅是收取材料而未履行形式审查义务,则人民法院仍将以公司登记机关未履行审查义务为由撤销行政登记行为。
3. 审查被冒名登记者对于登记事项是否知情、是否及时提出异议
在冒名登记行政案件中,法院除审查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外,还会审查被冒名登记者对于冒名登记的主客观状态。若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公司能够举证被冒名登记者知晓登记事项、未提出异议、甚至行使权利的,则法院大概率将驳回被冒名登记者的撤销行政登记申请。
二、冒名登记民事案件司法审查路径
冒名登记民事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为被冒名登记者发现冒名登记事项后主动起诉,此时主要表现为被冒名登记者、冒名登记行为人、公司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鉴于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举证主体和证明要求不同,被冒名登记者往往选择先行提起行政诉讼,若因程序性原因导致行政案件被驳回起诉的,则被冒名登记者将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其二为有公司债权人向被冒名登记者主张权利,被冒名登记者收到相关法律文件后再单独提起诉讼确认不具有股东资格或者直接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案件中抗辩免责,此时主要表现为被冒名登记者、公司与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
因冒名登记认定旨在推翻现有公示登记,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和对外部权利人的保护,人民法院对于冒名登记的认定更为谨慎,被冒名登记者的证明标准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人民法院对于冒名登记民事案件将针对被冒名登记者的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审查:
1. 审查被冒名登记者是否实际出资
公司财产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两大基石,而是否出资则是判断股东身份的重要标志。如果有证据(例如:验资报告、汇款回单等)可以证明主张冒名登记者已经向公司认缴或者实缴出资,则视为其知晓并同意公司登记事项,其冒名登记主张很有可能被法院驳回。
2. 审查被冒名登记者是否签署或者授权他人签署公司登记文件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相关登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如果被冒名登记者曾经签署或者授权他人签署公司登记文件或者拒绝对公司登记文件申请笔迹鉴定,则视为其知晓并同意公司登记事项,无法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冒名登记。
3. 审查被冒名登记者是否遗失身份证件
即便公司登记机关对于登记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机制,但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涉及具体人员的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仍会要求公司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对此,人民法院将审查在办理公司登记时被冒名登记者的身份证件是否遗失的事实。同时,若法院查明主张冒名登记者曾出借过身份证件导致被冒名登记,仍倾向于认定由被冒名登记者对出借身份证件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4. 审查被冒名登记者是否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登记事项
在冒名登记民事案件中,主张冒名登记者往往能够通过鉴定程序证明从未签署过公司登记文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登记文件签字虚假并不等同于登记无效,人民法院还将审查主张冒名登记者对于登记事项是否知晓、被冒名登记者与冒名登记行为之间的关系。如果经审查认定被冒名登记者明确知晓或者基于与冒名登记行为人的关系而应当知晓登记事项的,则同样不会支持其冒名登记认定的请求。
5. 审查被冒名登记者知晓冒名登记事项后是否及时提出异议、维护权利
有部分被冒名登记者,在知晓冒名登记后并未积极行使权利,而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后有债权人向其主张股东责任时提出冒名登记抗辩。此时,基于被冒名登记者怠于行使权利以及保护善意债权人权益的角度考虑,人民法院可能不予采信被冒名登记者的抗辩。
6. 审查被冒名登记者是否行使权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部分案件中,虽然主张冒名登记者能够举证证明未出资、未签署公司登记文件、甚至证明在公司登记期间发生过身份证件遗失,但是如果公司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主张冒名登记者曾经在公司担任职务、参与过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则人民法院仍将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不存在冒名登记、进而优先保护外部债权人的权利。
综上,冒名登记对于冒名者与被冒名者以及外部债权人等都存在巨大风险,并影响企业的合规管理。国瓴律所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帮助企业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还将根据行业发展和企业实际,为企业提供更多形式、更加丰富的法律服务项目,指引企业科学决策,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