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客体的探讨|企业风控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有助于未直接参与公司管理的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是股东行使决策权、分红权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重点围绕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客体进行探讨,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纠纷风险。
一、股东知情权法定客体范围
《公司法》第3条、第97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客体范围的一般原则,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书面提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另外,根据《会计法》第20条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7条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根据《会计法》第15条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股东是否对会计凭证享有知情权
《公司法》第33条通过例举的方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特别是该条第2款“会计账簿”更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关键资料。相较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因原始地记载了公司的经营数据、客户信息、财务数据而更多地指向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权利和公司权利的权衡问题更为突出。因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由此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股东能否对会计凭证行使知情权存在宽严不一的理解。结合裁判案例,主要有三种司法观点:第一种司法观点认为,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股东无权查阅法律规定以外的会计凭证;第二种司法观点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会计凭证是编制会计账簿的重要依据,故应对“会计账簿”的范围做扩大理解;第三种司法观点认为,原则上不应支持股东对会计凭证的知情权,但若股东能够举证会计账簿存在不完整、虚假等情况,有条件支持股东对会计凭证的查阅。目前,第三种司法观点为主流裁判趋势。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能否查阅会计账簿
《公司法》第33条和第97条是相互独立的条款,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应分别适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未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客体范围加以区分,仍适用《公司法》第33条支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但是,主流的司法观点已经意识到二者之间的区别,以会计账簿并非《公司法》第97条规定的查阅范围而驳回股东的请求。
四、股东是否对法定范围以外的资料享有知情权
前已述及,《公司法》第33条和第97条通过例举的方式确定了股东知情权的法定客体范围。实践中,股东为了更多地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往往会提出更多的查阅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交易合同、出入库单据、审计报告、询证函、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目前的主流司法观点认为,若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的,不宜随意扩大知情权的客体范围,即超出股东知情权法定客体范围的资料将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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