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裁判规则浅析|企业风控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22-12-07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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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合同。股权转让纠纷是合同法与公司法这两大民商领域交汇合一的集中表现,当事人的争议通常集中在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与否、有效无效、可否撤销等问题。本文将结合案例,重点讨论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的裁判规则,以指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情势变更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中的应用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大宗公司诉圣火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最高院查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大宗公司将宗圣公司44%股权转让给乙方圣火矿业公司,转让款6.5亿元,分期支付;宗圣公司拥有的三处煤炭资源的探矿许可证系乙方和甲方设立该公司时的出资;无论三处煤炭资源的探矿许可证是否作废、到期或失效,乙方均无条件履行本协议。三处采矿许可一直未获批准。后乙方未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乙方向甲方出具2000万元欠条。后依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新建煤矿项目。甲方诉请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亿元及违约金。最高院认为,涉案三处煤炭资源申请办理采矿权手续或立项核准一直未获批准,国家政策原因并非是造成合作开发项目得不到核准的唯一原因。作为双方合作成立的公司,双方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公司股权转让后,转让款应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圣火矿业公司先行受让了大宗公司持有的合作公司股权,圣火矿业公司应当能够预见将来转让不能的商业风险。同时,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也约定,圣火矿业公司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应该能够预见。另外,大宗公司诉请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到期时,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出台,可以确认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故本案圣火矿业公司以情势变更原则作为解除合同的抗辩,最高院并没有支持。并最终判决圣火矿业公司向大宗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亿元及违约金。

最高院在解释“关于本案是否符合情势变更原则”时明示,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在确认时,应当注意正确判断是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需要依案情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法定解除权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中的应用

案例二:甘肃省庆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2014)庆中民初字第51号“张檄与宁培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查明,张檄与宁培艳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有的混凝土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归宁培艳及儿女所有。民政局留档的表格式自愿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一栏中,女方的财产为房地产公司、混凝土公司的股权,男方财产为丰田车一辆及存款。房地产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张檄将90%的股份转让给宁培艳,公司股东持股变为宁培艳持股90%,混凝土公司持股10%。2013年1月,张檄与宁培艳签订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房地产公司进行了新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后宁培艳未向张檄支付股权转让金900万元。且宁培艳再次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张檄以宁培艳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宁培艳赔偿损失。宁辩称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属的交割义务,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股权转让已进行工商登记,为维护公司的稳定性,保护既成交易安全,解除合同不现实。法院对此认为,二人自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张檄在宁培艳未按期履行股权转让金给付义务的情形下,便履行了股权变更义务,进行了股东转让工商登记。宁在成为公司股东后又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也已经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若解除张檄与宁培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显然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保护既成的交易关系,遂驳回了张檄诉请。

所谓法定解除权,实际上是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能,但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还是留有司法裁量的空间。股权转让是一种商事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商法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公司股权变更不仅涉及到公司、公司股东利益,还涉及到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员工,关涉众多的利益。公司股权转让并经过变更登记后,该股权变更登记对于社会具有公示公信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的内容即为真实情形,进而决定与该公司交易或不交易。因而,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持公司稳定性角度考量,该股权转让协议也不应判决解除。另外,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是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先履行抗辩权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中的应用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26号“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与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查明,为实现案外人宋都集团借壳上市、宋都基业扭亏为盈,百科投资与宋都集团于2009年签订了一份《框架协议》。2009年12月15日,百科投资与宋都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百科投资同意将其持有的宋都基业的股权转让给宋都控股。百科投资向宋都控股转让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亿元;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宋都控股向百科投资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1亿元,该笔款项支付用于解除标的股权所设质押之用;百科投资将标的股权登记变更至宋都控股的证券帐户名下;宋都控股承诺自标的股权登记过户至宋都控股证券帐户之日起7日内,向百科投资再支付1亿元的现金,直接用于百科投资解除三块土地的抵押,百科投资并将该解押后的土地立即抵押给宋都基业。百科投资于2010年1月18日将其持有的宋都基业的股权过户给宋都控股,但百科投资未将相关土地抵押给宋都基业;宋都控股尚有5000万元股权转让款未支付给百科投资。百科投资于2011年11月3日以宋都控股仍欠百科投资5000万元购买股票款拒不支付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宋都控股向百科投资支付购买股票欠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违约金及宋都基业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赔偿责任。最高院认为,在百科投资不履行其在先的土地抵押义务时,宋都控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其意义不限于保护自身的合同权利,还有保护宋都基业及宋都基业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作用。综上,宋都控股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应予支持,百科投资关于宋都控股、宋都基业连带向其支付5000万元欠款及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拒绝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抗辩权与其他种类合同无异。

 

股权转让合同作为特殊的合同类型,也存在着—般合同所容易产生的纠纷,如合同效力纠纷、合同履行纠纷、合同撤销纠纷、合同解除纠纷等类型,我们将陆续为企业作出分析。国瓴律所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帮助企业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还将根据行业发展和企业实际,为企业提供更多形式、更加丰富的法律服务项目,指引企业科学决策,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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