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对比|企业风控

作者: 国瓴律师
发布于: 2023-03-22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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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不同,二者在实践中极易出现混淆,而区别二者对于确定纠纷管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比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该条司法解释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全部纳入了发起人的范畴。根据其规定,认定发起人的标准和条件包括: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签署章程+认购出资或股份。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可以被认定为发起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因公司设立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该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公司未设立的,则不适用该条管辖规定。发起人责任纠纷中,往往是因为履行发起人协议而发生纠纷,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实务应用

1.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了使公司具备上述法定条件,发起人必须作出一系列相关法律行为,如对外签订合同用以筹集资金、租赁场地、采购办公用品等。公司设立纠纷就是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因相关履行相关合同引发的设立中公司与外部债权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2. 发起人责任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公司不能成立对认股人所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在公司成立时因发起人自身的过失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诉讼法意义上,发起人是否需承担责任,是为发起人责任纠纷。

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京01民终6897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两者作出了司法实践中的区分:发起人责任纠纷系公司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或发起人是否因其设立公司行为对公司或对他人承担责任有关的纠纷产生的诉讼;而公司设立纠纷则指公司设立后,就公司设立过程中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交易产生债权债务有关的纠纷。

​三、有关案例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审结的关于“王某与徐某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于发起人责任纠纷,而是公司设立纠纷。

2014年5月3日,徐某与王某签订了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各自出资43万元,共同投资设立汉釜宫公司,经营地点在东莞市塘厦镇,法定代表人为徐某。王某已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事项,将43万元资金分先后多次转入徐某的银行账户和以现金方式交付于徐某,全部履行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但自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订立至今,已有13个月,徐某不但拒绝履行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关于设立新公司等各方面的义务,而且将王某持股50%的汉釜宫烤肉店及大量的流动资金,作为徐某投资控股的东莞市韩流风公司的资产进行经营获利。徐某拒绝履行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的根本义务,导致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造成王某巨额经济损失,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王某、徐某于2014年5月3日签订的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二、徐某赔偿王某的直接经济损失43万元;三、徐某向王某支付违约金3.87万元;四、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署了股东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股东合作协议书拟成立汉釜宫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署公司章程,王某也交付了部分出资,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发起人,故本案属于发起人责任纠纷,支持原告诉求。

 

设立公司行为是一种创设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这种行为是发起人以组建公司为目的的共同行为,是在同一目的之下的以若干人的意思共同一致行为。我们将在后续文章中,继续分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的诸多纠纷。国瓴律所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切实帮助企业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还将根据行业发展和企业实际,为企业提供更多形式、更加丰富的法律服务项目,指引企业科学决策,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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