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起诉策略制定 | 企业风控
原告在诉讼中属于发起进攻的一方,因此,在诉讼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制定有效的起诉策略,是获得诉讼胜利的前提条件。
一. 对请求权基础和案件事实有清楚的认识
1.明确己方权利基础
原告在提起诉讼前,首先要明确诉讼目的,确定己方的请求权基础(比如要确定是基于债权上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上的请求权等),明确所涉法律关系,结合事实与法律法规进行诉讼策略的制定。
2.明确被告的被诉行为指向
原告需对被告的被诉行为进行性质上、指向上的明确。如果原告起诉被告的违约行为,应明确被告所违反的合同条款;如果原告起诉被告的侵权行为,应明确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所侵犯的原告的具体权利,并结合相应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二、充分准备证据材料
证据是诉讼过程中双方博弈制胜的关键,法院以双方提供的证据为基础,认定案件事实并做出判决。证据按照证明目的的不同大致可分为“权利证据”、“侵权证据”、和“赔偿证据”三类。“权利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侵权证据”用以证明被告的侵权或违约行为,“赔偿证据”用以证明被告的赔偿额及其计算依据。提供给法院的证据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原告在必要时需要对证据进行公证,以确保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三、行政举报、刑事报案与法院起诉相结合
根据案件具体事实,某些情形下可以选择首先进行行政举报、刑事报案,快速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如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假冒伪劣产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在行政举报之后再提起诉讼的诉讼策略。比较典型的案例如实时公交查询软件“酷米客”运营公司发现被同类APP“车来了”非法手段入侵后台抓取数据,“酷米客”首先向公安举报“车来了”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安随即立案调查,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酷米客”又向“车来了”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最终获赔50万元。企业可对此进行参考。
四. 避免诉讼时效期限届满、除斥期间超过
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主张权利的期限,现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适用中断、中止、延长规定。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该期间有别于诉讼时效,为不变期间,即在该期间内若未行使权利的,该权利即难以获取法律保护。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规定。
企业在维权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法律对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如果普通的货款欠款、合同违约等纠纷,可通过向对方发送律师函、通知声明等方式对时效进行中断。如果是对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的,就要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对方提出合同解除或债务抵消,我方与对方又未对异议期进行过约定的,就要在3个月内进行诉讼。这些细节和权利,实际上需要企业建立较强的风控制度,有专门法务或专门委托外部律师对此进行梳理,以免因权利主张不及时导致超出诉讼时效期限或除斥期间,致使相关权利丧失法律保护。
作为原告方的诉讼策略制定,还要考虑诉请的竞合(比如是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等)、权利的取舍、诉讼时机的优化、被告主体及管辖地的选择,甚至在特定案件(比如涉外类案件)中还要考虑准据法的适用等等。如果这些展开阐述,将是很大的篇幅,会把本书的“楼”带歪,企业其实只需把握一点:专业的事儿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效益最高。法律上的事情,委托法务或律师操作即可,这些拗口的名词,无需深究!
【案例分析——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纠纷案件中原告的诉请策略】
实例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7867号案件中,原告事实理由为:
原告持有22万股被告公司股权,占被告公司全部股权的0.4862%。被告原公司章程中约定的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限自1999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6月26日,被告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告对于该项议案投票反对。2019年8月5日,原告要求被告回购股权。之后原、被告就回购股权价格进行了协商,但是未能达成一致。
实例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1028号 案件中,原告事实理由为:
被告于2008年1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肖兵占股21.276%,股东袁德芳占股46.098%,股东吴志宏占股31.126%,原告占股1.5%。自2008年被告成立以来,被告连续五年不向原告分配利润,而被告该五年连续盈利,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实例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8106号案件中,原告事实理由为:
2015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股权认购款5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股权认购出资证明》。2015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署《股权认购协议》,约定原告出资50万元认购被告内部发行的职工股,被告应在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新三板挂牌,否则原告可以选择由被告回购股份,回购价款为原告支出的认购价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实例四、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4971号案件中,原告事实理由为:
2017年底,被告莹朴公司因运营需要扩大规模,对外进行股权增资募集,并对外称公司准备在新三板上市。2018年3月8日,原告孙朝霞与被告莹朴公司签订《非公开定向增资扩股认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进行增资入股。协议约定由原告出资300000元,以每股3元的价格认购100000股股权。同时双方签订《非公开定向增资扩股回购协议》,约定如2019年10月底前莹朴公司未能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购股权,按股权证面值退还原告的股份份数款,根据原告股权证上注明股权面值,并按年化率10%支付原告资金使用费,支付的资金使用费按原告的实际投资时间计算。
通过上述案例基本可以发现对于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件中原告的诉请基本策略如下:
1.说明股权来源:一般实务中股权的来源大多分为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所谓原始取得即是公司的共同发起人或者说是原始股东;所谓继受取得可能就存在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增资、股权继承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因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基础即原告必须具备股东资格,才可能视为合格的原告,否则因为其不具备最基本的股东资格而很可能在提起诉讼时而不予受理。
2.说明回购原因:这部分的原因大体即分为三类,法定类、章定类、无责类,无论是哪部分原因作为原告均需要在起诉时说明其作为股东因为何种原因要求公司或者个人回购其股权,这部分的事实理由部分也决定了后期诉讼过程中对方抗辩的争议焦点,所以如果存在多种情况需要回购的,建议在诉请中一并明确,如公司连续5年未能分红且同时存在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而通过股东会延长期限,但原告表示异议的事实,据此才可能在后面的诉讼中为自己争取更多的空间。
3.说明回购价格:回购的价格需要原告说明,按照何种计算方式或者何种依据,要求公司或者特定主体按照特定价格回购的事实。
4.提交证据佐证:该类股权回购案件中,大多数原告败诉的原因均是因为在举证环节未能按照规定举证证明存在公司或者个人应当回购其股权的事实,如股东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连续五年未能分红、公司经营期限决议延长或对赌协议当中未能约定回购情形等情况下,便会导致原告的诉请大概率不会得到支持。
综上,建议原告发起回购申请的最好能够在诉讼前提前规划好自己的诉讼策略,按照股权来源、回购原因、回购价格再以上述三点配合对应的证据进行提交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