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5
2018
引言:我国刑法对假药、劣药的二元区分并没有实现对其社会危害程度的合理划分。刑法以伪劣程度的不同将不合格的药品分成假药和劣药,从对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行为的定罪量刑之差异上足以窥见,在法律规定的潜意识中,劣药的社会危害性不及假药的社会危害性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假药和劣药的社会危害性往往难分伯仲,并且,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两罪在罪名上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在罪名的成立和量刑上却相差甚远。生产、销售假药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可以定罪且最高可以处死刑,而生产、销售劣药则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以犯罪论处,且最高刑是无期徒刑。社会危害性相当的两种行为不仅罪名不同,且构罪的要件和刑罚处罚都有所不同,此时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得到体现。我国药品管理法以药品的伪劣程度对假药、劣药进行二元区分是不科学的,并没有实现对两种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合理划分,对假药、劣药制售行为的打击也有失公正。
10-25
2018
2016年以来,“套路贷”案件多发。2017年5月、6月,上海市委政法委两次召开“套路贷”犯罪案件专题会议,就“套路贷”犯罪案件的侦办、防范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加强“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和社会安宁,上海市检察机关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打击,集中公诉5件32名“套路贷”案件被告人。为后续“套路贷”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经验与指导。笔者结合本次三区办理的案件,对“套路贷”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为后续“套路贷”案件的办理提供一些经验与建议。
10-25
2018
税收犯罪是一种很古老的犯罪,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税收制度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直以来税收都被视为国之根本,侵犯税收的犯罪也被视为严重威胁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建国以来,我国关于偷税犯罪的刑事法规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过程,97刑法中对于偷税犯罪的规定已经比较科学,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日益复杂起来,偷税犯罪的表现形式与社会危害性随之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再次对偷税罪做出重大修改,该次修改是在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实际进行的适时调整,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