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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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湾普悠玛列车脱轨翻车事故在网上疯传,而更令人咋舌的是不幸遇难的5名儿童却因台湾地区“保险法”在2010年修订后无法得到应有的理赔,仅仅加计利息退还保险费——也就是说,每名孩童获得的赔偿金仅仅为170元台币(约37.8元人民币)。笔者以两岸保险法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给付限制条件作为对比,并给出一二点建议,使我国大陆《保险法》能更切合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台湾地区修正“保险107条始末 台湾“保险法”对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合同的规定体法”现于第107条。2001年,台湾“保险法”增订第107条规定:“订立人寿保险契约时,以未满十四岁之未成年人,或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之人为被保险人,除丧葬费用之给付外,其余死亡给付部分无效。前项丧葬费用之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管机关所规定之金额。”增订通过后,台湾地区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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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反洗钱立法是最近20年来国际法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正是由于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促进,反洗钱立法成为很多国家国内法比较活跃的领域之一。一般认为,我国反洗钱立法肇始于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在随后的十余年之中,我国的反洗钱立法工作进展很快,反洗钱法律体系初现轮廓。我国反洗钱工作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反洗钱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可是,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关于反洗钱的基本法律。顺应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的需要,2006 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 《反洗钱法》的通过及颁布实施,有重大意义。首先,它使我国的反洗钱工作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从而使我国的反洗钱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其次,由于有了反洗钱基本法律的保障,我国积极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工作;再次,我国积极完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了反洗钱本外币统一管理;最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明显加强,有效地提高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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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双十一购物节刚刚过去,天猫再创佳绩,成交额2分05秒破百亿,1小时47分破千亿,全天成交额达到2135亿,远超往年的销售成绩。网友们不禁感叹:辛苦工作了一年,终于参与了一个千亿级别的项目。但随着成交额的不断攀升,消费者反映商品的标价存在问题,很多商品在双十一期间的标价和平日并无大的差异,天猫和部分商家存在价格欺诈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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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服务的扩张,以人寿保险金或者保险金给付为信托财产、融投资理财和保障受益人权益于一体并因此勾连保险与信托的人寿保险信托受到青睐并获得快速发展。尽管我国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但是,不管是金融市场的发展所驱使,还是新一轮金融改革的推进,人寿保险信托也在实践中获得积极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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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亦称为法人犯罪,法人能够构成犯罪一直存在“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两种学说的争议。“法人拟制说”认为,法人本不是人,是法律将其拟制为人的,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只有权利能力,没有行为能力,所以不能构成犯罪。“法人实在说”主张,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团体性独立实体,是一种事实性存在,不但具有权利能力,还具有行为能力,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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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我国刑法对假药、劣药的二元区分并没有实现对其社会危害程度的合理划分。刑法以伪劣程度的不同将不合格的药品分成假药和劣药,从对生产、销售假药和劣药行为的定罪量刑之差异上足以窥见,在法律规定的潜意识中,劣药的社会危害性不及假药的社会危害性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假药和劣药的社会危害性往往难分伯仲,并且,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两罪在罪名上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在罪名的成立和量刑上却相差甚远。生产、销售假药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可以定罪且最高可以处死刑,而生产、销售劣药则需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以犯罪论处,且最高刑是无期徒刑。社会危害性相当的两种行为不仅罪名不同,且构罪的要件和刑罚处罚都有所不同,此时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得到体现。我国药品管理法以药品的伪劣程度对假药、劣药进行二元区分是不科学的,并没有实现对两种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合理划分,对假药、劣药制售行为的打击也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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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套路贷”案件多发。2017年5月、6月,上海市委政法委两次召开“套路贷”犯罪案件专题会议,就“套路贷”犯罪案件的侦办、防范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进一步加强“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和社会安宁,上海市检察机关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打击,集中公诉5件32名“套路贷”案件被告人。为后续“套路贷”案件的办理提供了经验与指导。笔者结合本次三区办理的案件,对“套路贷”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为后续“套路贷”案件的办理提供一些经验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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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是一种很古老的犯罪,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来看,税收制度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直以来税收都被视为国之根本,侵犯税收的犯罪也被视为严重威胁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建国以来,我国关于偷税犯罪的刑事法规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过程,97刑法中对于偷税犯罪的规定已经比较科学,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日益复杂起来,偷税犯罪的表现形式与社会危害性随之发生了变化。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再次对偷税罪做出重大修改,该次修改是在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的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实际进行的适时调整,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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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骗抢案件定性争议主要在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在刑法理论中,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占有转移的犯罪,即盗窃与诈骗是使财物占有关系发生转移的原因,但盗窃罪是违反对方意思的取得罪,而诈骗罪是基于对方交付意思的取得罪。也就是说,盗窃是在违反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意思的情况下使占有发生转移,而诈骗是因为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受骗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主动交付财物而使占有发生转移,这里的交付必须是处分意思支配下的占有转移,这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分。从处分和交付的手段看,盗窃罪强调犯罪行为的秘密窃取性,抢夺罪强调犯罪行为的对物暴力性,而诈骗罪强调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被害人的自愿处分财物。对于盗骗抢交织案件如何定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指出,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的意识和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如果对行为人获取财物起决定意义的手段是诈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做出瑕疵给付行为,秘密窃取只是辅助手段,则应认定为诈骗罪;如果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