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2022
日前,上海全市新冠疫情防控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企业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上海市各级政府为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减负纾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涵盖退税减税、降费让利、房租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多个方面。国瓴律所针对企业关注的税收减负政策进行梳理,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和上海市税务局公布的《<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税收政策操作细则》,对企业适用相关税收政策的易发风险点做出分析和提示,以指引企业合理使用政策,合法合规经营。 一、现阶段增值税减负政策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05-23
2022
日前,上海全市新冠疫情防控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5月16日举行的市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内容,上海正在按照“有序放开、有限流动、有效管控、分类管理”的原则,有力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为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复工复产环节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国瓴律所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提示,以指引企业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一、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前复工。 若企业违反当地的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如因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确有必要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 二、企业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以减少或避免复工后的内部感染。 第一...
05-16
2022
上海本次新冠疫情发生急、规模大、波及广,并且随着防控措施的升级和持续,企业因此而引发内部或外部矛盾纠纷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为了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涉疫法律风险,国瓴律所将陆续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以供企业在经营决策中参考,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重点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诉讼程序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提示。 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积极申请顺延各项诉讼程序的期限。 原则上,企业受疫情影响期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企业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此外,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已经向企业送达举证通知书的,企业可提出因受疫情影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 企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障碍消除...
05-09
2022
摘要: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该若干规定系以2003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规”)为基础,结合19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编撰的适用于现行证券市场环境下的新规。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规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做了明确区分,并就上市公司不同类型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做了不同的规定,为过往未被司法实践纳入考量的“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量身定做”了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使投资者维权范围得以扩大,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也因此迎来了新的篇章。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 法律因果关系 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概念及类型区分 为避免公众因信息获取端口有限,无法及时获取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所导致的证券市场投资决策失误,《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就其公司运...
05-04
2022
上海本次新冠疫情发生急、规模大、波及广,并且随着防控措施的升级和持续,企业因此而引发内部或外部矛盾纠纷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为了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涉疫法律风险,国瓴律所将陆续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以供企业在经营决策中参考,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重点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一、企业不得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