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27 2022
    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我国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一般由公司内部机关决议确定,但在特定情形下,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的涤除或变更。实践中,法院需要通过实体审理,判断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应予支持。本文着重分析法院对于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审判观点,以指引企业防范该类纠纷风险。   一、法院支持涤除法定代表人诉请的情形 1. 公司内部治理失范,司法可以有条件的介入 持有上述观点的法院通常认为,公司是股东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用以营利的工具,是自律的团体,公司内部借助股东自治由股东自行决定公司事务,自我监督和管理,他人一般无权干涉。但是当公司的内部自我调节机制陷入停滞、失效状态,而自我调节机制的失效又不能通过其自身来恢复,且有证据证明侵害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时,司法可以有条件的介入,重启公司的内部运作系统。 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985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举、任命和登记,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在一般情...
  • 06-20 2022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按照特定程序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现实中,常常会有各种各样原因导致自然人空挂法定代表人之名而与公司没有实质关联,或者虽然具有实际关联但亟需涤除登记的情况发生,由此会产生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相应纠纷。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在实务中存有不同观点,本文对此做出分析。 一、否定说 持有否定观点的法院通常认为:涤除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内部事宜,无论是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还是执行董事、经理的产生,均来自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公司的自治范畴,司法不能强制介入。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4438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认为,卢某要求涤除将其登记为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根据非某公司公司章程...
  • 06-13 2022
    当前,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形势趋于稳定,上海全面进入重启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关键时期。为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上海市政府于5月29日发布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提出要充分引导和激发社会投资,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改革。国瓴律所通过梳理,并结合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企业适用相关投资促进举措和有关政策作出风险提示,以指引企业科学决策,规范发展。   一、《行动方案》投资促进举措要览 1. 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改革,实行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在临港新片区深化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向其他有条件区域推广。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服务,加大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力度,扩大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范围,优化排污许可证办理和变更手续。(...
  • 06-09 2022
    如《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系统解读(上)》一文所述,实用艺术品一方面具有艺术性,另一方面具有实用性,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著作权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同模式;其多种保护模式内容不同,且会引起权利竞合或冲突等问题。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品外观专利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多重保护模式差异、权利竞合与冲突问题进行探讨。   一、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鉴于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其具有审美意义的产品外形等要素可能构成我国专利法范畴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
  • 06-07 2022
      【内容摘要】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修改《民事诉讼法》决定,首次提出精准适用审理方式,赋予当事人对审判组织的选择权与异议权。研究民事诉讼二审庭前调查程序法律特征,规制法官助理替代法官主持庭前调查。   关键词:民诉法修改 法官助理 二审庭前调查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将原《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可以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与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176条第1款还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该款同时规定庭前调查程序:“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将原《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经过庭前调查程序,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开庭...
  • 06-06 2022
    当前,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形势趋于稳定,上海全面进入重启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关键时期。为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曾于4月1日印发了《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金融支持举措》,内容包括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困难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首贷及信用贷支持等。5月29日,上海市政府又发布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其中涉及金融举措的部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国瓴律所通过梳理,对企业适用相关金融支持举措的易发风险点做出分析和提示,以指引企业合理选择,规范适用。   一、融资担保相关支持举措 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进一步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和覆盖范围,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续保续贷。《行动方案》还进一步明确,鼓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实行贴息贴费政策。 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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