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2022
股权激励是公司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因此,与股权激励相关纠纷往往是与劳动争议纠缠在一起出现的。本文将主要从案例角度分析司法实务中对相关问题的把握,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案例1:股权激励纠纷与劳动争议纠纷的界限 刘某原为开元旅业的管理人员,于2012年6月进入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下简称同方公司)。2012年6月20日,以同方公司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刘某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内容为:鉴于乙方在原单位开元旅业集团享有人民币300万元的股票期权,且其预期在2015年年末上市,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提供同等价值激励以给予其补偿,现就有关情况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必须在甲方的诸暨同方豪生大酒店分公司工作服务满5周年;二、甲方对乙方的激励平均分五期完成授予,并出具书面函证。 2014年8月12日,同方公司向刘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刘某请求支付工资等以及兑现股权激励,同方公司主张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本案诉至一...
08-24
2022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但是,由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包括查阅或复制的信息,这其中可能包含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它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若股东泄露其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获取的信息,可能会给公司造成声誉风险、经济损失等不利影响。本文拟通过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两部分提出建议,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纠纷风险。 一、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前防范 数据时代,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不亚于实体财产的价值,泄密事件可能会带来企业形象受损、技术流失、经济损失等多方面的危害。在积极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企业也需加强合规管理,完善企业制度,通过事前防范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其它重要信息的保护。 1.通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或竞业条款,对股东作出约束。 公司章程作为企业运营的纲领性文件、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对股东具有约束力。根据现行《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有特定身份的企业员工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但股东不必然负有此种义务。以公司章程形式对股东保密条款或竞业限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