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9 2022
    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订立的,确定各发起人之间有关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其内容由发起人协商确定,一般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情况;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发起人的投资数额与方式;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本文将结合实务,重点讨论以发起人协议为依据确认股权的情形,以指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一般关系 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订立发起人协议不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经程序。但在现实中,许多发起人股东仍然会在启动设立程序之初,订立一份具有相同性质的协议,其名称或称合作经营协议,或称共同投资协议。与旨在规范成立后的公司及其成员行为的公司章程不同,发起人协议重在明晰和规范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的权利义务。故一般认为,在公司成立以后,发起人协议对公司成员不再具有约束力,其相应的功能随即让位于公司章程。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发起人协议在公司成立后并不会失效,其与公司章程是并行有效的两种法律文件,当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倾向于...
  • 10-17 2022
    对一个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所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权证),三者对于股东所持股权的记载应当相互一致。因此,三者都是确认股权的有效证据。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完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签署、置备上述文件。有的公司虽然签署并向工商部门报备公司章程,但并未签发出资证明书或置备股东名册;有的公司内部订立的出资协议与章程有不同记载,同时未签发出资证明书和置备股东名册;有的公司虽然有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但其记载内容与所报备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有的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也不相一致。上述种种情况,极易发生股东权纠纷。   一、公司章程对确定股东权的作用 公司章程对股权确认的重要意义得到普遍认可。因为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记载了有关公司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等,股东要在公司章程中签字并盖章。在公司设立时,公司将公司章程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转让股权时要变更公司章程并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09-21 2022
    近期,我所团队处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对方当事人作为企业法人已于2022年6月依法注销,而该公司存续期间与我所委托人订立的案涉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那么该案件在企业已经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况下,该如何确定适格当事人,以及能否适用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适格当事人的确定 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或被申请人,而被告或被申请人应该是现实中的自然人或存续的法人。死亡的自然人或已经注销的法人,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随之终止,不能成为适格的被告或被申请人。 《民法典》第三章明确规定法人制度,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则属于法人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消灭都需要经过合法的程序,除合并、分立之外导致公司解散的,公司都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的目的在于了结所有尚未结束的业务、终止劳动关系、清偿相应的债务,如果公司还有剩余财产的,应对公司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在我国虽然公司的清算注销有严格...
  • 09-07 202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文将主要讨论,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实体上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上的法定要求,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法条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即为我们平时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如下满足实体上的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 1. 劳资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不仅需要发生重大变化,而且有程度上的要求,即不仅要求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要求“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这里,客观情况通常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
  • 09-02 2022
    股权激励是公司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因此,与股权激励相关纠纷往往是与劳动争议纠缠在一起出现的。本文将主要从案例角度分析司法实务中对相关问题的把握,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案例1:股权激励纠纷与劳动争议纠纷的界限 刘某原为开元旅业的管理人员,于2012年6月进入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下简称同方公司)。2012年6月20日,以同方公司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刘某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内容为:鉴于乙方在原单位开元旅业集团享有人民币300万元的股票期权,且其预期在2015年年末上市,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提供同等价值激励以给予其补偿,现就有关情况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必须在甲方的诸暨同方豪生大酒店分公司工作服务满5周年;二、甲方对乙方的激励平均分五期完成授予,并出具书面函证。 2014年8月12日,同方公司向刘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刘某请求支付工资等以及兑现股权激励,同方公司主张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本案诉至一...
  • 08-24 2022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但是,由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包括查阅或复制的信息,这其中可能包含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其它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若股东泄露其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获取的信息,可能会给公司造成声誉风险、经济损失等不利影响。本文拟通过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两部分提出建议,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纠纷风险。 一、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前防范 数据时代,企业的商业秘密具有不亚于实体财产的价值,泄密事件可能会带来企业形象受损、技术流失、经济损失等多方面的危害。在积极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企业也需加强合规管理,完善企业制度,通过事前防范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其它重要信息的保护。 1.通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或竞业条款,对股东作出约束。 公司章程作为企业运营的纲领性文件、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对股东具有约束力。根据现行《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具有特定身份的企业员工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但股东不必然负有此种义务。以公司章程形式对股东保密条款或竞业限制条...
  • toolbar
    021-33883626
  • toolbar
    gl@guolinglaw.com
  • toolbar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