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28 2022
    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合同。股权转让纠纷是合同法与公司法这两大民商领域交汇合一的集中表现,当事人的争议通常集中在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与否、有效无效、可否撤销等问题。本文将结合案例,重点讨论股权转让中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同等条件”的认定 “同等条件”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优先购买权人在 “同等条件”下较第三人优先购买,体现出优先购买权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优先购买权人得到交易机会的保护,转让人仅受到交易对象选择的限制,不会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受到损失,对于公司来说,则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首先,“同等条件”体现在价格等同,这是最核心的条件。将同等价格视为同等条件的关键要素,满足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但在实务中,由于股权转让时不仅涉及股权价格,还涉及其他因素,例如出让股东与拟受...
  • 12-07 2022
    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合同。股权转让纠纷是合同法与公司法这两大民商领域交汇合一的集中表现,当事人的争议通常集中在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与否、有效无效、可否撤销等问题。本文将结合案例,重点讨论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的裁判规则,以指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情势变更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中的应用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大宗公司诉圣火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最高院查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大宗公司将宗圣公司44%股权转让给乙方圣火矿业公司,转让款6.5亿元,分期支付;宗圣公司拥有的三处煤炭资源的探矿许可证系乙方和甲方设立该公司时的出资;无论三处煤炭资源的探矿许可证是否作废、到期或失效,乙方均无条件履行本协议。三处采矿许可一直未获批准。后乙方未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乙方向甲方出具2000万元欠条。后依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新建煤矿项目。甲方诉请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1亿元及违约金。最...
  • 12-01 2022
    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合同。股权转让纠纷是合同法与公司法这两大民商领域交汇合一的集中表现,当事人的争议通常集中在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与否、有效无效、可否撤销等问题。本文将结合案例,重点讨论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的裁判规则,以指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国有股权转让协议在未获得批准前为未生效合同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42号案件,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最高院认为,案件所涉《股份转让协议》依法属于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合同,需经财政部批准才能生效,但因红塔有限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中烟总公司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报批程序已经结束,《股份转让协议》已确定无法得到有权机关批准,故应依法认定为不生效合同。因《股份转让协议》不生效,陈发树要求红塔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股份转让协议》不生效后,当事人应向对方承担返还取得财产...
  • 11-17 2022
    冒名股东是指以不存在的人的名义或盗用他人名义出资登记的投资者。冒名者实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但被冒名者既无出资之意,也无经营之实,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等却将其列明为股东。可见,冒名者与被冒名者之间并不存在合意。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此类纠纷的实务问题,以指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冒名者与被冒名者均不能被认定为股东 被冒名者虽然在工商登记上登记为股东,但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原因在于:如果被冒名者是根本不存在的人,势必将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被冒名者是姓名被盗用之人,因其实际并未出资,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上的签字是被他人冒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不能认定为股东。 冒名股东也不能认定为股东。冒名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冒名股东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将助长恶意冒名行为。有时也存在根本不是公司股东,通过伪造其他股东签署文件的手段,把自己变更...
  • 11-09 2022
    在借名投资关系中,被借名人不过是个挂名,其本身并非实际投资人,也不实际参与公司运营。实际投资、参与运营、行使股权的均是实际投资人,这是借名投资与隐名投资的本质区别。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借名投资纠纷的实务问题,以指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实际出资人乃借用他人名义行使股权,借名股东并不行使股权 不同于冒名登记,借名登记中实际出资人与被借名人之间存在关于借名出资的合意。这一点上,借名投资与隐名投资较为相似,此两种名实分离之行为皆源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双方合意之约定。但是借名投资与隐名投资并不相同,两者的区别在于,借名投资中被借名人并不行使股权,股权由实际出资人行使;而在隐名投资中,名义股东不但为股权登记人并实际行使股权。 由于《公司法》对借名出资能否取得股东资格问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的司法态度也不完全一致。处理借名出资者能否取得股权资格的问题,不能背离公司法作为团体法的性质。《公司法》作为团体法,处理公司、股东和第三人的关系理应考虑团体法所遵循的规...
  • 10-26 2022
    确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不但要满足形式要件,更要满足实质要件。其中,出资行为作为实质要件,在涉及公司内部股权归属认定中,具有决定性的证明效力;而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工商部门登记作为形式要件,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此外,出资作为客观行为尚不足以认定股东资格,还要探究当事人是否具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这是判断当事人是否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标准。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实务问题,以指引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当事人对于已经认缴或实缴出资的证明义务 当事人若想确认自己在公司的股东地位,那么其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向公司承诺认缴或者已经实缴出资,这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也是取得股东资格最重要的依据。 案例一:(2015)白中民二终字第140号袁某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法院查明,韩某、韩某某共同出资成立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韩某出资80万元,韩某某出资20万元。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 1000万元,韩某出资 980 万元,韩某某出资 20 万元。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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