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2023
公司决议瑕疵纠纷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股东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实体上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对于股东认为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提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如果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明显且重大,就连决议的存在本身也无法认可时,可提起公司决议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本文将重点讨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发展历程 1993年《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司决议作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进行起诉,且对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司决议并未作规定,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第二十二条对公司决议的不同瑕疵进行了区分规定,并根据瑕疵程度将公司决议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类。相应地,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此类纠纷归入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案由中,明确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
02-20
2023
引言 前文通过企业(债务人)债权债务角度简单论述了破产制度是如何保护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债务人)。本文将通过企业(债务人)诉讼、执行角度包括诉讼及仲裁中止,执行中止及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以及法定代表人等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解除等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未经申报债权,不得直接起诉确认债权及已受理的诉讼、仲裁中止 根据《九民纪要》第110条[1],法院对于破产受理后再提起的要求清偿的诉讼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债权人在企业(债务人)被裁受理破产后仅可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实现,而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如上文所述,破产程序是概括式集体解决破产债权清偿的法定程序,在企业(债务人)被受理破产之后,所有的债权都应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债权人不能再单独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债务人)清偿。 如企业(债务人)在被受理破产之前,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或仲裁已被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并且在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