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22 2023
    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不同,二者在实践中极易出现混淆,而区别二者对于确定纠纷管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比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该条司法解释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全部纳入了发起人的范畴。根据其规定,认定发起人的标准和条件包括: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签署章程+认购出资或股份。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可以被认定为发起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因公司设立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该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公司未设立的,则不适用该条管辖规定。发起人责任纠纷中,往往是因为履行发起人协议而发生纠纷,因此依照《民...
  • 03-15 2023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使公司取得法律人格、依照《公司法》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包括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筹集公司资本、验资、确定公司组织结构、办理公司设立的注册登记等。公司设立的意义非常重要,对未来公司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诸多纠纷。本文将结合案例,认识公司设立纠纷的概念,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公司设立纠纷的种类 公司设立有别于公司成立,公司成立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完成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的状态。二者的时点不同,公司成立一定是在合法的公司设立行为之后,是公司设立的后果之一 ,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设立还可能以失败或瑕疵设立告终。二者的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一系列法律行为,而公司成立是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的状态。 公司设立行为必须符合程序和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包括申请公司名称核准、发起人会议、制定公司章程、验资等,实体要件包括股东人数合法、建立符合法律...
  • 03-09 2023
    公司决议瑕疵纠纷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股东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实体上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对于股东认为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提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如果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明显且重大,就连决议的存在本身也无法认可时,可提起公司决议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本文将结合案例,重点讨论公司决议瑕疵的法律后果,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决议与依据决议形成的行为 公司组织机构所作出的决议只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而作为公司外部人员,无从知晓公司内部决议的具体内容,外部主体只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涉及公司的内部人员。商事审判侧重维护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以及程序正义,故因决议无效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只能在作出决议的主体之间发生,不涉及外部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2010) 民提字第48号案件,法院认为,“2003年12月18日科创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入股协议书》系科创公司与该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签订...
  • 03-02 2023
    破产制度能为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提供司法保护,但同时,企业的内部人员如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会因破产程序衍生出潜在的诉讼纠纷。本文以企业内部人员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为视角简要分析,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针对企业内部人员常见的潜在衍生诉讼。企业如考虑通过破产程序获取司法保护,可以提前规划,避免此类诉讼风险。 针对企业内部人员的破产衍生诉讼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围绕出资义务,如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如进一步展开,会涉及董事、高管、其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前述行为导致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的纠纷;另外一类,围绕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而引起的赔偿责任纠纷,如股东或董监高等未能及时履行破产申请或配合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或是前述人员侵占公司资产、获取非正常收入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纠纷。  一、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在注册资本认缴期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即可,不必在公司设立之时缴纳全部的注册资本。然而...
  • 02-27 2023
    公司决议瑕疵纠纷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股东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实体上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对于股东认为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提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如果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明显且重大,就连决议的存在本身也无法认可时,可提起公司决议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本文将重点讨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发展历程 1993年《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司决议作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进行起诉,且对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司决议并未作规定,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第二十二条对公司决议的不同瑕疵进行了区分规定,并根据瑕疵程度将公司决议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类。相应地,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此类纠纷归入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案由中,明确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
  • 02-20 2023
    引言 前文通过企业(债务人)债权债务角度简单论述了破产制度是如何保护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债务人)。本文将通过企业(债务人)诉讼、执行角度包括诉讼及仲裁中止,执行中止及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以及法定代表人等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解除等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未经申报债权,不得直接起诉确认债权及已受理的诉讼、仲裁中止 根据《九民纪要》第110条[1],法院对于破产受理后再提起的要求清偿的诉讼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债权人在企业(债务人)被裁受理破产后仅可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实现,而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如上文所述,破产程序是概括式集体解决破产债权清偿的法定程序,在企业(债务人)被受理破产之后,所有的债权都应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债权人不能再单独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债务人)清偿。 如企业(债务人)在被受理破产之前,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或仲裁已被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并且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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