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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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瑕疵纠纷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股东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实体上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对于股东认为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提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如果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明显且重大,就连决议的存在本身也无法认可时,可提起公司决议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本文将重点讨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发展历程 1993年《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司决议作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进行起诉,且对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司决议并未作规定,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第二十二条对公司决议的不同瑕疵进行了区分规定,并根据瑕疵程度将公司决议分为无效和可撤销两类。相应地,2000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此类纠纷归入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案由中,明确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案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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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前文通过企业(债务人)债权债务角度简单论述了破产制度是如何保护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债务人)。本文将通过企业(债务人)诉讼、执行角度包括诉讼及仲裁中止,执行中止及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以及法定代表人等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解除等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未经申报债权,不得直接起诉确认债权及已受理的诉讼、仲裁中止 根据《九民纪要》第110条[1],法院对于破产受理后再提起的要求清偿的诉讼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债权人在企业(债务人)被裁受理破产后仅可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实现,而不能通过诉讼方式。如上文所述,破产程序是概括式集体解决破产债权清偿的法定程序,在企业(债务人)被受理破产之后,所有的债权都应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债权人不能再单独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债务人)清偿。 如企业(债务人)在被受理破产之前,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或仲裁已被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并且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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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经济形势下行及疫情影响,大量企业陷入债务危机,常见的自救方式,如以企业核心资产抵押延长还款期限、变卖核心资产或新增借款用于归还旧债,但结果都不是很理想,因为前述方式只能缓解一时或解决某一特定债务。就陷入债务危机或资金链断裂的企业(债务人)而言,其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变卖资产或新增借款往往是饮鸠止渴,最终连企业(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少量的自有资金和核心资产都无法保住。就笔者的从业经验而言,在企业(债务人)的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在知晓企业(债务人)资金链断裂,仅依靠自身无法挽救时,即应当考虑破产程序,这也是所有法律程序中能全面保护企业(债务人)的途径。 笔者从企业(债务人)的债权债务角度以及诉讼、执行角度分别探讨破产制度如何全方位保护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债务人)。本文将从债权债务角度包括企业(债务人)主债务履行、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清偿及追收应收账款/对外债权的追收等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主债务停止计息 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债务人)多数存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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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全面注册制,不是不审核,而是审核的机制、审核的资本市场本身的成熟度、资本市场投资的底层逻辑、资本市场的法治体系、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关于审核制度的变化,全面注册制将审核的权限交给离市场最近、离监管最近的交易所,让熟悉资本市场的人审核适格企业上市,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 本次全面注册制在审核委员上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不再聘任行业协会、高校、买方机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人员。 交易所审核委员的这一个重大变化是全面注册制的一大进步,彻底解决了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这一审核弊端。 一方面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的变化不再需要行业协会、高校、买方机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专业化专家辅助监管审核,另一方面是证券监管体系审核人员的专业化积累和法治的制度化惩罚机制变化。 因此,本次全面注册制改革,不仅解决了行业协会、高校、买方机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人员担任委员带来的监管之外的寻租空间问题,还从根本上解决了中介机构担任审核委员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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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瑕疵纠纷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股东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实体上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对于股东认为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提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如果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明显且重大,就连决议的存在本身也无法认可时,可提起公司决议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本文将结合案例,重点讨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诉讼主体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的被告的主体资格是明确的,应列公司为被告,《公司法解释四》第三条也确认了这一点,因为股东会决议虽然是由股东会作出,但股东会并不是法律规定具有人格的一个主体。 而对于原告的主体资格,《公司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 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公司系内部决议,如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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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是合同法与公司法这两大民商领域交汇合一的集中表现,当事人的争议通常集中在股权转让是否成立、生效与否、可否撤销等问题。本文将结合案例,重点讨论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瑕疵出资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与公司发行的新股不同,老股可能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情况,投资人受让股权后即使能够发现这些问题,但木已成舟,补救成本很高。实践中,常见的几种股权转让的瑕疵问题主要表现为:(1)出资未到位。尤其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不少创始人可能会忽略认缴制度下的缴付责任,将注册资本设置过高,根本没有能力实缴到位,股权受让人接手这些股权后就有义务继续履行出资义务。(2)出资不实。例如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但是无形资产评估价值严重高于市场价值。投资人受让此类不实出资的股权就面临着被债权人要求做实出资的风险和责任。(3)抽逃出资。原股东通过垫资等方式表面上完成出资,但又将出资抽逃出公司,不仅公司资产有名无实,而且也同样面临着被债权人要求重新缴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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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深交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深交所本次修订《暂行办法》与中国证监会修订科创板科创属性同步推出,进一步说明注册制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需要更加科学和科量化的评价指标。这种变化也体现了注册制的市场化和透明化,注册制审核的科学化和可量化。 注册制的核心是给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可预期性,可量化的评价指标,让更多的创业创新企业能够通过科学的规范治理,市场化的竞争进入到资本市场,实现其技术领先优势和资本领先优势。 创业板三创四新评价标准的推出是从定性到定量对注册制的优化,注册制的本质是让市场发挥优胜劣汰机制,让创新创业企业通过科学、透明、可量化的评价标准平等的进入资本市场。 不具备科创属性的企业若以三创四新作为进入资本市场的赛道,应当科学、可量化的评价自身在研发投入上是否具备《暂行办法》出台的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评价指标,稳扎稳打,推进上市计划。 01 一、三创四新评价标准之一:研发投入复合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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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系列解读:科创属性与硬科技的勾稽关系 企业要上市,如果准备好了,相信前人的经验,早起的鸟儿有虫吃,任何好的政策都是从试验走向规范,千万不要说,竞争对手规范程度比我差远了,他都能上,为什么我不能上?也许你口中的他是*ST紫晶或者*ST泽达,你羡慕的或许会让你最痛苦。所以,想想这个世界还是公平的。 作为硬科技的创业者或者企业家,其实最容易理解什么是“硬”,没有数据量化的硬科技指标无异于是耍流氓。所以,对于大多数技术出身的企业家,最能理解硬科技的含义。其实,即便是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仍然有很多技术出身的企业家并不是很重视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以他们做企业的经验,knowhow才是企业的核心,企业的核心都是靠技术秘密存在的,所以当企业需要满足科创板硬科技属性时才明白发明专利的重要性。 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修订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判断科创属性的指标,将“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修改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 一个“形成”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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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合同。股权转让纠纷是合同法与公司法这两大民商领域交汇合一的集中表现,当事人的争议通常集中在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生效与否、有效无效、可否撤销等问题。本文将结合案例,重点讨论股权转让中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同等条件”的认定 “同等条件”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优先购买权人在 “同等条件”下较第三人优先购买,体现出优先购买权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优先购买权人得到交易机会的保护,转让人仅受到交易对象选择的限制,不会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受到损失,对于公司来说,则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首先,“同等条件”体现在价格等同,这是最核心的条件。将同等价格视为同等条件的关键要素,满足客观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但在实务中,由于股权转让时不仅涉及股权价格,还涉及其他因素,例如出让股东与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