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CASE  ANALYSIS

  • 2023-05-30
    近三年,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为核心的三十多部化妆品法规及技术规范陆续公布、实施。化妆品经营规则体系重建已基本完成。化妆品经营进入“带着镣铐跳舞”新阶段,化妆品合规对化妆品企业日益重要。就化妆品合规而言,功效宣称合规是新规则下强化监管的重中之重,也是化妆品经营者格外关注的重灾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新规通过明确责任人、界定产品分类、强制产品功效宣称评价、公示产品功效依据摘要、加重违规责任等一系列监管措施,系统化的强化了化妆品功效宣称监管。本文系统性探讨新规下化妆品功效合规所涉的十大关键问题。 一、 化妆品功效宣称责任人是谁? 化妆品经营涉及化妆品生产者、销售者、代理商等多个经营主体。新规实施前,谁对化妆品功效宣称负责,颇多争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因此,新规下化妆品功效宣称的法定责任人为特殊化妆品注册人或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化妆品销售者等经营主体不是化妆...
  • 2023-04-25
    【编者按】  很多老板名下有多家公司,且这些公司股东多为员工和老板亲属,而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者通常为该老板。名下公司繁多会带来管理成本高及其他风险,于是老板们便拍脑袋决定对名下公司进行整合。整合手段主要是频繁的股权转让。由于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均为老板控制,短时间内便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老板们本以为万事大吉,但随后收到税务局要求缴纳巨额税款时却十分惊诧,懊悔不已。笔者曾成功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帮助当事人避免了巨额的纳税义务。   【典型案例】 张老板名下有多家公司,公司股份主要由张老板及其员工持有。各公司平行运行,无控股关系。经过多年经营,各个公司均取得了不错的业绩。2019年,为了统一协调管理各家公司,整合各家公司资源,打造统一品牌,张老板决定将名下公司进行整合。整合方案是,将张老板名下的A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控股其它各家公司。整合手段主要是将各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以达到A公司控股的目的,股权转让价格均采用“平价转让”的方式。股权的出让方均为张老板及其手下高管(以下...
  • 2023-04-19
    发起人在执行设立事务时,是设立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当发起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的,该行为应视为设立中公司之侵权行为,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未能成立的,则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责任。发起人对侵权行为有过错的,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设立中公司发起人职务侵权责任纠纷,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设立中公司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设立中公司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必须由设立中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其他有权代表人实施。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代表,设立中公司代表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设立中公司自身的行为。据此,设立中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包括在内。2.侵权行为必须是发起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即必须是为公司设立所为的行为,以此区别个别发起人个人的侵权行为。该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发起人违反信息公开义务,致使债权人、认股人利益遭受损害。设立中公司具有自己的意思机关和执行机关,设立中公司的意志通过意思机关形...
  • 2023-04-13
    【编者按】 本案中的当事人并不缺乏税务筹划意识,本案也有税务筹划的“老法师”介入,但遗憾的是,本案的税筹方案并未覆盖项目的整个流程,导致只实现了某一税收优惠,而未实现其他税收优惠,最终产生了各方当事人均未意料到的巨额税收负担,发生涉税风险。 【案情简介】 李工是Y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是制药领域的专家,工作期间为单位取得了多项专利技术,具有广泛的市场应用。A公司为一家制药公司,对李工及其科研成果非常感兴趣,希望与李工合作,共同开发制药产品或转化相应的科技成果。 经商定,双方决定拟共同设立B公司作为合作平台。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就李工出资做了如下安排: 李工以一项制药专利技术(经评估,该专利技术估值为人民币300万元,下称“制药专利”)出资,技术入股B公司,占B公司30%股份。李工就技术出资获得B公司股份应纳所得税申请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李工用于出资入股的制药专利为其在职期间的职务成果。该专利本来登记在Y科研院所名下。为鼓励科研科技人员技术成果转化,Y科研院所决定将制药专利无偿奖励...
  • 2023-04-03
    公司在成立前,必然会为设立公司而对外产生法律关系,例如租赁房屋、购买设备设施、招聘人员等,这些均属于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履行的职责。但因设立中的公司在此阶段不具有法律人格,如因这些合同产生纠纷,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对此,我国《公司法》根据公司成立前合同的签订主体,分情况进行规制。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公司设立中的合同纠纷,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交易的责任 【案例一】王某、案外人陈某在中山市购下房屋四层,打算作为成立某某大酒店所需的经营场所。王某、案外人陈某为某某大酒店的发起人。2011年11月5日,发起人之一王某以其个人名义与韩某签订《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韩某具体负责某某大酒店的内部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20万元,约定工期至2012年2月20日,尾款50万元在装修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付清,如韩模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需支付逾期工程违约金,该违约金每日为合同总额的5%。上述合同另附工程明细单一份,载明合同所约定的装修工程具体项目。 2012年3月份,装修工程基本完工后,韩某合计收到王某...
  • 2023-03-22
    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不同,二者在实践中极易出现混淆,而区别二者对于确定纠纷管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比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该条司法解释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全部纳入了发起人的范畴。根据其规定,认定发起人的标准和条件包括: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签署章程+认购出资或股份。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可以被认定为发起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因公司设立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该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公司未设立的,则不适用该条管辖规定。发起人责任纠纷中,往往是因为履行发起人协议而发生纠纷,因此依照《民...
  • 2023-03-15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使公司取得法律人格、依照《公司法》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包括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筹集公司资本、验资、确定公司组织结构、办理公司设立的注册登记等。公司设立的意义非常重要,对未来公司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诸多纠纷。本文将结合案例,认识公司设立纠纷的概念,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公司设立纠纷的种类 公司设立有别于公司成立,公司成立是指公司在实质上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完成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的状态。二者的时点不同,公司成立一定是在合法的公司设立行为之后,是公司设立的后果之一 ,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公司设立还可能以失败或瑕疵设立告终。二者的性质不同,公司设立是一系列法律行为,而公司成立是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的状态。 公司设立行为必须符合程序和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包括申请公司名称核准、发起人会议、制定公司章程、验资等,实体要件包括股东人数合法、建立符合法律...
  • 2023-03-09
    公司决议瑕疵纠纷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股东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实体上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对于股东认为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提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如果公司决议存在的瑕疵明显且重大,就连决议的存在本身也无法认可时,可提起公司决议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本文将结合案例,重点讨论公司决议瑕疵的法律后果,以指引企业在经营中防范有关风险。   一、决议与依据决议形成的行为 公司组织机构所作出的决议只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而作为公司外部人员,无从知晓公司内部决议的具体内容,外部主体只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涉及公司的内部人员。商事审判侧重维护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以及程序正义,故因决议无效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只能在作出决议的主体之间发生,不涉及外部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2010) 民提字第48号案件,法院认为,“2003年12月18日科创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入股协议书》系科创公司与该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签订...
  • 2023-03-02
    破产制度能为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提供司法保护,但同时,企业的内部人员如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会因破产程序衍生出潜在的诉讼纠纷。本文以企业内部人员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为视角简要分析,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针对企业内部人员常见的潜在衍生诉讼。企业如考虑通过破产程序获取司法保护,可以提前规划,避免此类诉讼风险。 针对企业内部人员的破产衍生诉讼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围绕出资义务,如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如进一步展开,会涉及董事、高管、其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前述行为导致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的纠纷;另外一类,围绕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而引起的赔偿责任纠纷,如股东或董监高等未能及时履行破产申请或配合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或是前述人员侵占公司资产、获取非正常收入等行为而引发的诉讼纠纷。  一、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在注册资本认缴期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即可,不必在公司设立之时缴纳全部的注册资本。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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