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CASE  ANALYSIS

  • 2022-06-20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按照特定程序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现实中,常常会有各种各样原因导致自然人空挂法定代表人之名而与公司没有实质关联,或者虽然具有实际关联但亟需涤除登记的情况发生,由此会产生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相应纠纷。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在实务中存有不同观点,本文对此做出分析。 一、否定说 持有否定观点的法院通常认为:涤除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内部事宜,无论是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还是执行董事、经理的产生,均来自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公司的自治范畴,司法不能强制介入。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4438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认为,卢某要求涤除将其登记为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根据非某公司公司章程...
  • 2022-06-13
    当前,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形势趋于稳定,上海全面进入重启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关键时期。为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上海市政府于5月29日发布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提出要充分引导和激发社会投资,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改革。国瓴律所通过梳理,并结合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企业适用相关投资促进举措和有关政策作出风险提示,以指引企业科学决策,规范发展。   一、《行动方案》投资促进举措要览 1. 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改革,实行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在临港新片区深化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向其他有条件区域推广。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服务,加大环评豁免和告知承诺力度,扩大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范围,优化排污许可证办理和变更手续。(...
  • 2022-06-09
    如《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系统解读(上)》一文所述,实用艺术品一方面具有艺术性,另一方面具有实用性,其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著作权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不同模式;其多种保护模式内容不同,且会引起权利竞合或冲突等问题。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品外观专利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多重保护模式差异、权利竞合与冲突问题进行探讨。   一、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鉴于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其具有审美意义的产品外形等要素可能构成我国专利法范畴内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
  • 2022-06-07
      【内容摘要】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修改《民事诉讼法》决定,首次提出精准适用审理方式,赋予当事人对审判组织的选择权与异议权。研究民事诉讼二审庭前调查程序法律特征,规制法官助理替代法官主持庭前调查。   关键词:民诉法修改 法官助理 二审庭前调查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将原《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的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可以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与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176条第1款还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该款同时规定庭前调查程序:“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将原《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经过庭前调查程序,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开庭...
  • 2022-06-06
    当前,随着新冠疫情防控形势趋于稳定,上海全面进入重启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关键时期。为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克服困难、恢复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曾于4月1日印发了《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金融支持举措》,内容包括降低各类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困难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首贷及信用贷支持等。5月29日,上海市政府又发布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其中涉及金融举措的部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力度。国瓴律所通过梳理,对企业适用相关金融支持举措的易发风险点做出分析和提示,以指引企业合理选择,规范适用。   一、融资担保相关支持举措 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进一步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和覆盖范围,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续保续贷。《行动方案》还进一步明确,鼓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对中小微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的银行贷款,实行贴息贴费政策。 降低...
  • 2022-06-05
    <p>&ldquo;颜值即正义&rdquo;的潮流下,消费品娱乐化趋势日趋兴起,产品艺术性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潮玩、玩具、饰品、家具等消费品行业。随着当前我国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审美追求的愿望日益提升,在产品固有实用性的基础上赋予产品艺术性,将产品实用功能与产品艺术性融合,不仅满足了消费者对产品实用性的需求,更满足了消费者对产品艺术性的需求,成为当下重要竞争力之一。在我国广义知识产权体系中,《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保护客体、法律制度各不相同,通常泾渭分明。如,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是产品外观设计,即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就实用艺术品而言,一方面具有艺术性,另一方面具有实用性,其知识产权保护有著作权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不同模式;其不同保护模式则会引起权利竞...
  • 2022-05-31
    日前,上海全市新冠疫情防控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企业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上海市各级政府为降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帮助企业减负纾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涵盖退税减税、降费让利、房租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多个方面。国瓴律所针对企业关注的税收减负政策进行梳理,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和上海市税务局公布的《<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税收政策操作细则》,对企业适用相关税收政策的易发风险点做出分析和提示,以指引企业合理使用政策,合法合规经营。   一、现阶段增值税减负政策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 2022-05-23
    日前,上海全市新冠疫情防控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据5月16日举行的市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内容,上海正在按照“有序放开、有限流动、有效管控、分类管理”的原则,有力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为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复工复产环节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国瓴律所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和提示,以指引企业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一、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前复工。 若企业违反当地的复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如因提前复工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确有必要提前复工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   二、企业应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以减少或避免复工后的内部感染。 第一...
  • 2022-05-16
    上海本次新冠疫情发生急、规模大、波及广,并且随着防控措施的升级和持续,企业因此而引发内部或外部矛盾纠纷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为了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涉疫法律风险,国瓴律所将陆续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以供企业在经营决策中参考,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重点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诉讼程序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提示。   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积极申请顺延各项诉讼程序的期限。 原则上,企业受疫情影响期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企业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此外,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已经向企业送达举证通知书的,企业可提出因受疫情影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困难,法院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 企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障碍消除...
  • 021-33883626
  • gl@guolinglaw.com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