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CASE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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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该若干规定系以2003年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规”)为基础,结合19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总结编撰的适用于现行证券市场环境下的新规。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规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做了明确区分,并就上市公司不同类型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做了不同的规定,为过往未被司法实践纳入考量的“诱空型”虚假陈述行为“量身定做”了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使投资者维权范围得以扩大,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也因此迎来了新的篇章。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 法律因果关系 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概念及类型区分 为避免公众因信息获取端口有限,无法及时获取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所导致的证券市场投资决策失误,《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就其公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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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次新冠疫情发生急、规模大、波及广,并且随着防控措施的升级和持续,企业因此而引发内部或外部矛盾纠纷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为了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涉疫法律风险,国瓴律所将陆续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以供企业在经营决策中参考,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重点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一、企业不得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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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越来越多,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所引发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鉴于信息披露违法情形的日益复杂,为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的实际考虑,国瓴律师事务所将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热点问题,围绕证券虚假陈述的法律背景及如何进行维权进行全面解读。 问题一:哪些主体应当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包括: (1)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无法证明自己在虚假陈述过程中无过错的证券承销商; (4)无法证明自己在虚假陈述过程中无过错的证券上市推荐人; (5)无法证明自己对虚假陈述相关应负责部分无过错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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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次新冠疫情发生急、规模大、波及广,并且随着防控措施的升级和持续,企业因此而引发内部或外部矛盾纠纷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为了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涉疫法律风险,国瓴律所将陆续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以供企业在经营决策中参考,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重点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面临的行政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一、复工企业应当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工作场所的公共卫生安全,严防单位内部的疫情传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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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次新冠疫情发生急、规模大、波及广,并且随着防控措施的升级和持续,企业因此而引发内部或外部矛盾纠纷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为了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涉疫法律风险,国瓴律所将陆续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以供企业在经营决策中参考,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重点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公司运营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提示。 一、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可通过其他形式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通知程序、方式均有明确要求,若现因公司发展需要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但因疫情导致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无法以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在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以书面方式明确各股东对会议召开形式不持异议。会议应做好视频或录音的录制工作,并制作会议记录和决议交由参会股东、董事、监事事后短期内进行补充签名或者以传签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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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类型主要有合伙企业和公司两种,其中又以公司为主流。公司股东通过股权与与标的公司建立法律关系,基于股权对标的公司享有参与权、投票权、知情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控制或参与公司经营,进而实现预期商业目的。目前,创始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方式主要有自然人持股、公司持股和合伙企业持股三种类型。在营改增和税收征收管理日益规范的大背景下,所得税事宜日益重要。就股东而言,不同持股方式下,相同的股权但税负成本却不相同,最终实现的投资权益也是不同的。目前很多公司股东尚不能充分认知投资收益所得税问题的重要性和不同持股方式下所得税税负差异,更不能前瞻性的通过优化持股方式实现税负成本最优化。公司股东对标的公司两大核心投资收益为分红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就上述公司股东核心投资收益,本文对自然人、公司和合伙企业三种不同持股方式下创始人所得税政策差异进行梳理,供参考。 一、自然人持股 创始人直接以个人名义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是目前最常见的股东持股方式。就所得税而言,自然人取得的分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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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本次新冠疫情发生急、规模大、波及广,并且随着防控措施的升级和持续,企业因此而引发内部或外部矛盾纠纷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为了帮助企业识别和防范涉疫法律风险,国瓴律所将陆续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以供企业在经营决策中参考,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重点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商事合同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提示。 一、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不能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可援用不可抗力条款请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管制性封锁、人员隔离等情况,企业的经营可能受限,各种合同的正常履行受限。在此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需要延期履行或变更、解除合同,另一方则有保障权益、及时止损的需求。作为履约方,如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企业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责任或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约;作为守约方,企业应注意合同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恶意逃避,推卸合同或债务的行为,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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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一财经、凤凰网、中国经济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张庭、林瑞阳夫妇旗下“TST庭秘密”涉嫌传销。根据报道,湖北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制定的奖金制度将会员区分为蓝卡会员和红卡会员,其中蓝卡会员属一般消费者,且针对蓝卡会员的奖金制度符合商业惯例;对红卡会员执行的奖金制度,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所指情形,属传销行为,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927.99万元,罚款170万元。传销是在多层次分销和直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商品销售形式,又称为“多层次传销”。在我国市场经营发展过程中,传销曾给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混乱,特别是二十世纪末期,导致很多家庭支离破碎,引起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直为经营红线之一。 通常认为,根据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传销又可以分为经营性传销和诈骗性传销两种。经营性传销客观上实施了传销行为,但主观上以销售产品获利为目的,属于行政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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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2021”专项行动,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全力组织开展侦查打击工作。 当年,辽宁公安机关破获石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注册游戏账号并向未成年人出售案。本案中辽宁公安网安部门侦查查明,山东某网络科技公司从网上购买公民信息,在辽宁阜新石某团伙的技术支撑下,突破游戏公司验证机制,非法注册实名网络游戏账号1.8万余个,向未成年人出售,非法牟利170余万元。这一案例被编入公安部发布的《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这一年:十大典型案例》。 我国的游戏市场巨大,游戏用户规模保持持续稳定增长,2021年用户规模已达6.66亿人。用户量级大,游戏市场活力强。但游戏行业的数据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生效后,游戏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玩家个人信息泄漏、游戏公司违规收集信息、未成年人保护缺失、游戏诈骗以及游戏领域刑事风险。 为帮助游戏领域的客户应对数据安全风险,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数据合规与知识产权团队结合服务游戏行业客户的经验与成功业绩和对国内头部游戏公司的...